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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
总 则
第一条
江苏省审计学会,英文名为Jiangsu Audit
Society 缩写为 JAS。
第二条
本会是由全省市级审计学会、全省性的行业审计学会、从事审计研究的大专院校、科研机构、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领域的学者、专家和理论研究工作者及有关人士自愿参加的学术性、专业性、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
本会的宗旨是,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“百花齐放”、“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审计工作重点,组织和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活动,提高理论研究水平,促进我省审计事业的发展,为构建和谐社会、推进“两个率先”服务。
第四条
本会接受省民政厅、省社会科学联合会、省审计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
本会会址在江苏省南京市江苏路178号。
第二章
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 组织和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活动;
(二) 举办审计及相关领域的专题研讨班,培养审计人员,提高专业素质;
(三)
举办审计理论讲座、专题报告会,协助省审计厅编印内部刊物《江苏审计》,普及审计知识;
(四) 开展审计咨询服务工作;
(五) 征求和反映会员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章
会 员
第七条
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。
第八条
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会和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 在审计系统和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资历或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;
(三)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;
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 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,并按要求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;
(四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六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第十二条
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任何学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
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
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
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
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省审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
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
理事会需由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
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第二十二条
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
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
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五条
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省审计厅审查并由省民政厅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
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3年(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)。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省审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
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
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
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。
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
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审计厅资助;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
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
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
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
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
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省审计厅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省审计厅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;
第三十六条
本会换届时必须接受省审计厅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
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
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
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
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
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省审计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方能生效。
第七章
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
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
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省审计厅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
本会终止前,须在省审计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
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
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,在省审计厅和省民政厅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
附
则
第四十六条
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
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
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